普洱发布微信公众号普洱发布微博普洱发布抖音号普洱市志愿者公众号直播频道普洱日报数字报

时政 党建 社会 产经 文化 民族 视觉 专题 精读 热点 时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族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
 

普洱市民族立法工作成果丰硕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21/4/9 9:50:56  点击数:

创新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

普洱市民族立法工作成果丰硕

我市民族法制建设成绩单

●通过民族立法有效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为自治权的具体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文明建设;

●通过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等社会领域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民生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

●通过加强法规的配套建设,使民族法规具有了更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进程。

△市人大常委会在西盟县组织开展民族立法工作培训。 

编者按

本网讯   民族立法是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重要途径与手段。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刻体现了法治文明的时代要求。全市有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突出地方特色,选准立法项目,科学计划,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颁布实施各种条例53件,普洱市民族立法工作已走在云南省各州(市)的前列。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卫东在景东县调研 民族立法工作。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 在宁洱县对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进行立法调研。

一直以来,普洱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对民族立法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全市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深入调研,突出地方特色,选准立法项目,积极加强立法组织沟通协调,全力推进民族立法工作。

自1988年制定《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来,全市共颁布实施各种条例53件,其中:自治县条例9件,单行条例41件,变通规定3件,分别占全省的31%、22.5%和42.8%,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市环境资源保护与开发、城市规划建设、重要设施保护,促进我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围绕中心 科学选题

立法选题是民族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各个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二是突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通盘考虑自治法规体系建设长远目标与眼前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科学制定民族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好长远发展与现实需要、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经济领域立法与其他领域立法等众多方面的关系。三是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具体立法项目,做到仔细筛选,严格把关。选择立法项目,着眼于服务和服从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增强民族立法工作的针对性。

加强领导 创新机制

创新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是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的必要措施。各个自治县在推进立法工作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不断完善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承担各项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使民族立法从组织领导、工作班子、目标责任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建立完善咨询论证机制。根据立法项目类别,分别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工作的专家、学者为民族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族立法活动,为开展民族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三是规范立法工作程序。各个自治县均制定和完善了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或办法,对自治法规的立法依据、范围、原则、立法议案的提出或受理,以及条例的起草、论证、审议、报批、公布施行等有关程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推进民族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

紧贴实际 突出特色

在立法工作中,努力体现民族地方特色,使民族立法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一是制定的自治法规务求简洁实用,不片面追求法规体例完备,根据需要拟写实用的规定,避免抄搬上位法。二是民族立法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着眼于因地制宜地解决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充分突出自身特色。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通过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民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讲求实效 管用至上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在起草环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积极主动介入。对于综合性强、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或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起草。二是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设定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方案。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和表达民意,确保法规内容务实、管用。三是切实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努力提高草案质量。组建得力的起草班子,确保人员、经费、任务、时间四落实;注意处理好自治法规与上位法等诸多方面的关系,科学设定法律责任。四是做好向上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加强与省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联系,解决好民族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上一篇: 普洱:“宾弄赛嗨”学党史 学... 下一篇: 普洱市53件民族立法一览

 
主办: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 承办:普洱日报社
普洱新闻网投稿邮箱:puernews@126.com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11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3120170018 报纸出版许可证:滇第008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11001122号-2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邮箱 jubao@12377.cn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举报邮箱smjidi@126.com 本站不良信息举报:0879-2147559
涉未成年专用举报电话:0879-2147559 举报邮箱:smjid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