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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21/5/11 10:31:28 点击数: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市人民政府提交审议的《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法制委(邮编:66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邮箱:perdfzw@126.com。 三、传真,联系电话:0879—2310861。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10日 《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思茅城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清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思茅城区河道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责任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主体责任。 第七条 市、区、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识。 第十一条 河道保护范围内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发展生态农业,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积极培育和规范河道维修养护市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监测方案要求,严格水质管控标准,实施统一监督,按频次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向河道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二)向河道引入有害外来物种; (三)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 (四)损坏各类水工程及护岸、闸门等有关设施,损坏防汛、水文、环保监测等设施; (五)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七)向河道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八)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河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 第十九条 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因公共利益需填堵原有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宣传平台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的氛围;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河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曝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河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整治等河道规划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四)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思茅城区河道是指流经思茅城区的思茅河、曼连河、老杨箐河、梅子河、洗马河、农场河、石龙河、石屏河、机场左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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