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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用车生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19/6/30 10:31:41  点击数:

 

普洱日报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决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该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哪些新规定?本文为你一一解读。

问:从什么时间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问: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问:纳税人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怎么办理?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的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等统称为应税车辆,购车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怎么计算?

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问:哪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问:城市公交企业及公共汽电车辆如何确定?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问:车辆购置税由谁征收?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如何办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退还手续?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问:哪些车辆不属应税车辆?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问: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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