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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相关知识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19/3/8 10:38:21  点击数:

普洱日报讯 云南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颁布了《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出台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省份。《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为强制报告责任主体。

该实施办法的三个亮点:

1、将性暴力、疏忽或照料不周、遗弃、虐待、强迫婚嫁、强迫或唆使乞讨、强迫从事危险性特技表演、强迫吸毒、贩毒、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强制报告的范围;

2、将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以及对事后报警展开入户调查都纳入了公安机关的接出警操作规范;

3、明确由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对严重家暴案件进行商讨,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安干警具体要做好哪些工作,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妇联接到公安机关案件通报后,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协调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部门及专业机构进行商讨,做出处理决定。

工作人员要采取“对加害人批评教育、加害人接受强制辅导教育、受害人接受心理治疗、受害人家庭接受针对性服务、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带离、撤销监护人资格、临时安置到庇护所等救助机构、寄养到亲属或其他家庭”等处理措施。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案人出于善意报告,经证实并不属实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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