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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通报白忠良等八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19/5/25 9:17:50  点击数:

普洱日报讯 【案情】

1.被告人白忠良、陶国春等人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提出到昆明丰源花木有限公司基地毁坏沃柑苗和黄花梨树,被告人赵会芳、孙凤珍、刁桥顺等人积极呼应,村民一致同意, 2017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白忠良、陶国春等人组织村民5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昆明丰源花木有限公司基地毁坏沃柑苗和黄花梨树。被告人刁桥顺、杨江会、孙凤珍、杨华南、孙东平积极参与。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65532元。

2.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国春第二次组织村民5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昆明丰源花木有限公司基地毁坏公司财物,当着出警民警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面,将黄花梨树和柚木、广告宣传牌和太阳能逆变器电池板等财物毁坏。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722435元。

3.2017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陶国春第三次组织村民4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昆明丰源花木有限公司基地,通过语言威胁、辱骂等方式要求公司员工和负责人搬走,否则将强行撵走,接着在公司员工宿舍喝酒、打牌,直至16时左右,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方劝说才离开,致使公司停工和造成损失,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白忠良、陶国春、赵会芳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杨江会、刁桥顺等30余名村民强行将江城县公安局右侧铁门挤烂冲入公安局,被公安民警拦住,后村民到公安局信访室旁车辆通行道上静坐3个小时左右,严重扰乱公安工作秩序。

【审判】

江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忠良等八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聚众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被告人白忠良等八人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不等。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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