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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20/3/28 11:33:46 点击数: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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